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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育儿假不成,被扣去4天年假,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3 12:03:00    

近年来,为了缓解育儿压力,各地相继推行育儿假这一福利制度。但现实中,这一福利制度落实情况如何?如果员工因此将企业诉上法庭,法院又会如何判?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案件,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江苏昆山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不同意刘先生休育儿假,将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

聊天记录(左) 提交的请假条(右)来源:昆山法院

刘先生认为,上述4天休假应为育儿假,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儿假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刘先生有权利向单位申请这一假期。法院对刘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3339.4元。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单位需要折算工资待遇,故刘先生对剩余6天育儿假及5天公司假工资的主张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亦未明确规定未休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工业公司支付原告刘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资333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治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多数省市都有相关规定,即子女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各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儿假。其中,北京、上海等地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5天育儿假;吉林省规定,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江西、安徽、湖北、江苏等全国大多数地区则是规定了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

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不少地方都被曝出育儿假存在“纸面化”现象。法治网记者搜索发现,在社交媒体上,北京、天津、广东、江苏等多地都有网友反映公司拒绝员工的育儿假申请。而用人单位拒绝育儿假的理由,通常有单位没有休育儿假的先例、公司业务繁忙无法请假、年假没用完不能休育儿假,等等。部分公司甚至在员工反复维权沟通后仍拒绝批假。

来源:社交媒体截图

今年3月,一位天津的网友发文求助称自己想休育儿假,公司却以工作忙为借口不让其休假。该网友在回复他人评论时表示,自己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公司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后,仍旧不执行育儿假审批。

来源:社交媒体截图

另据《法治日报》报道,四川乐山28岁的刘女士在产假结束后,曾向公司提出休育儿假,却被一口回绝。公司负责人直言,“没接到过相关通知,没育儿假这个东西”。刘女士接受采访时无奈表示,“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哪里需要通知到每个公司嘛,公司说没收到相关通知,其实就是不想让员工休。”

针对“有假难休”这一现象,《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孙鹏律师分析,造成育儿假休假难的主要原因是,对于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休育儿假这一行为,大多数地区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规则,使得不少单位对于育儿假的认知停留在“可休可不休”的概念里。其次,对于休假的折算、时效等问题缺乏具体指引,造成实务中育儿假无法有效落地的窘境。

法治网记者还注意到,昆山法院对刘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并补偿了其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将育儿假按年假处理)。但法院驳回了剩余6天未休育儿假的补偿诉求,这是否说明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芝凡律师认为,未休育儿假的补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确实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多地政策对于育儿假未休假的补偿细则方面存在一定空白,导致员工权益一定程度上落空。建议今后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可参照年假制度,设定未休假的2-3倍日薪补偿。补偿机制可减少企业不审批或不给予育儿假的情况,形成“逃避成本高→合规动力强→生育支持提升”的良性循环,与鼓励生育政策形成协同。

如何进一步保障育儿假福利政策的有效落地?孙鹏律师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落实育儿假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和执行;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践,尽快出台对未休育儿假的处理规则,如按照正常出勤工资作为补偿等,保障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仲裁有效维权,也能有效避免用人单位“有假不批”的现象发生。

“可以同步探索税收优惠、生育保险扩围、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推动全国性育儿假执行细则出台。”邢芝凡律师说。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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