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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08:47:00    

4月10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由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按条目式列出,明确了政策依据、预收费类型、存管要求、部门监管职责、衔接适用等相关内容。

《办法》明确预收费的概念,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在“会员费”概念中增加了目前存在的以“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情况。规定收取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费最长预收周期为12个月,鼓励使用按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押金不得超过1万元/人;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监管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除外,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明确协议管理和退费要求,对签订协议、开具发票、退还费用、解决争议等环节进行规范,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框定存管银行的因素条件。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覆盖范围等因素,确定所有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存管银行范围,选择预收费资金存管合作银行,养老机构应在备案民政部门所确定的合作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委托银行提供预收费资金存管服务。

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将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与养老机构其他资金分账管理。押金、会员费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并明确了认定资金异常流动的4种情形。规定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冻结的风险保证金冻结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上月月末存款余额的20%。

多措并举强化监督管理。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对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等情形予以明确。着重强调老年人信息安全,要求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老年人及家属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相关人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三秦都市报记者 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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