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卖方未告知屋内曾有老人病逝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2024年9月,杨女士(买方)与梅先生(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0月,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房屋交付杨女士使用。没过多久,杨女士从邻居处得知,梅先生年迈的父亲因病在案涉房屋中去世后,认为不太吉利,便找梅先生沟通退房事宜。
杨女士称,其购房之前反复询问梅先生的房屋是否“干净”,梅先生一直向杨女士承诺房屋是“干净”的。杨女士认为,梅先生虚假陈述使自己认识错误,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梅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息烽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梅先生父亲终年74岁,在屋内因病去世,属自然死亡范畴,符合生命规律,为社会普遍接受,不构成“非正常死亡”或“凶宅”。
双方合同亦未就此设定特别义务,梅先生未告知该事实,不构成欺诈。杨女士主张撤销合同及返还购房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杨女士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