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
不可移动文物:防止建设性破坏
我省是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条例》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包括挖砂、采石、取土;禁止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禁止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地下文物:明确保护责任人
《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
我省地下文物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已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地下文物埋藏区跨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文物保护利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我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合理利用文物,利用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其他展陈场所;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具有商业功能的近现代建筑等,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利用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组织开展实地教学、主题教育、研学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推动文物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传承和传播。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李俊华)
来源:太原日报